《江西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7-07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指导各地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统筹主体知晓并掌握《办法》相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1月1日,《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全省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系统性法治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可以将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并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当前,我省城市更新实践中存在实施单元划定标准不统一、统筹主体资格条件模糊、确定程序不规范、权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部分项目因统筹主体缺位或定位不准,导致片区规划碎片化、资源整合难度大、项目推进效率低,难以实现“片区统筹、肥瘦搭配”。
为全面落实《条例》法定职责,破解实践痛点,规范全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作用,构建“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元参与”的城市更新格局,我厅依据《条例》授权,制定《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办法》为各地依法依规开展统筹主体规范确定管理提供实操指引,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有序高效推进。
二、起草依据和参考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
3.《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26〕2号)
4.《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24〕1号)
6.《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条,主要包括:规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的依据、范围、原则、职责分工、方式,以及统筹主体的定位、职能、支持政策、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整体构建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监管闭环的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制度体系。重点明确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明确文件出台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统筹主体的职能定位,即统筹主体在政府授权下推动规划协同、产权归集、资源整合、意见征询、方案协商,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省级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指导职能,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筹主体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县住建部门负责统筹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统筹主体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压实了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和住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三是明确主体条件与确定流程。明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统筹主体备选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由属地政府比选后确定统筹主体。同时规范了发布公示、公示确认等程序。
四是明确主体职能。明确统筹主体意愿征集与矛盾协调、产权归集与资源梳理、项目前期统筹、多元主体引入、政策与资金争取、督促协调指导、全过程监督配合等八大职能。鼓励统筹主体择优引入专业化机构,提升专业化水平。
五是明确政策支持与信息共享。从优化流程、政策供给、资金与资源统筹等方面强化对统筹主体的支持保障,同时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六是明确监督考核与退出机制。推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定期考核评估模式,设定退出情形、退出程序及后续处置规则,保障项目平稳接续。
七是明确工作细则。授权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属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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