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6-06-30

近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指导各地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起草依据

1.《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4.《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

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七部分内容。

一是公开主体。包括从事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各类经营企业或公司化运营单位(含水厂、供水公司、水务集团、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承担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含供水服务中心、燃气服务中心、水务事务中心等);其他依法承担供水、供气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公开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概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等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等。

三是公开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四是公开途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同时辅以多种其他方式,将有关信息及时公开。发生停水、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相关企事业单位还应设置公开咨询窗口。

五是公开时限要求。原则上基础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服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

六是申诉及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主管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主管部门应限期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反馈给申诉人和被申诉企事业单位,被申诉企事业单位应对照执行。

七是其他事项。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并常态化更新运维。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