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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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91-86225759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效机制的指导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强化全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从工程建设源头开始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强化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不断净化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形成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企业资质、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依法依规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严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切实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综合管理,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采取重点监管、限制等措施,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黑名单”台账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黑名单”台账管理,将日常行业监管、执法检查以及投诉举报中发现且查实的问题按规定实行“黑名单”制度登记入册,切实遏制建筑市场乱象。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明确“黑名单”主体信息内容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谁主管、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二)严格“黑名单”主体信息管理
1.加强信息采集。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方式,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事实进行查处,在处罚决定书下达或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处罚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或收到处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信息类别、决定文书、处罚内容等情况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主体相关信息移送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强化社会公开。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将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向社会公开,对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3.规范信息移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且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原纳入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并停止公开相关信息。
(三)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招投标备案、评定优良事项时,应当依法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招投标资格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黑名单”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二是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并加强对企业或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
三是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级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所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四是取消奖励扶持资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者的责任,充分运用好“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资质弄虚作假、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均可向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突出问题导向,维护市场秩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资质弄虚作假、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的打击力度,及时做好“黑名单”的信息采集和公开共享,逐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体系。同时,要对下级查处不力、久拖不办、处罚不到位的重点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属地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巩固惩戒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本行业领域的执法文书档案情况进行抽查,对已处罚但未按要求将相关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约谈作出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抄告至驻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工作协同,推动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将各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纳入相关企业或单位“黑名单”信息,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合法依规诚信经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公开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公开表
序号 | 企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黑名单”类型 | 认定单位 | 公开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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