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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镇建筑工程资质动态监管及考核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9 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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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卢镇建筑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卢镇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与考核工作。

第三条监管原则:

(一)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四)强化结果应用与信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卢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镇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本镇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制定年度核查计划,组织实施动态核查。

第五条镇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资质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

(一)建立和维护企业资质监管档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

(三)负责核查结果的处理与公示。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监管:

(一)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核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注册信息核实;

(三)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监管方式包括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监管两种形式。

第八条日常标识监管: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卢镇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日常监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资质,实行分类标识、分级监督管理。

第九条动态核查监管: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镇建设工程企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不定期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及执业资格;

(三)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配置;

(四)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配备;

(五)设备及厂房等硬件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纳入重点动态核查范围:

(一)通过告知承诺、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二)资质标识为特定状态的企业;

(三)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

(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四章 核查程序

第十一条动态核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核查计划。镇住建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动态核查工作计划,明确核查批次、比例和时间安排。

(二)确定核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检企业名单,并在核查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三)企业自查自纠。受检企业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并向镇住建局报送相关材料。

(四)实施核查。镇住建局组织核查组,通过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

(四)出具核查结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明确核查结论。

第十二条企业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三)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四条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在监管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

(二)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

(三)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四)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整改期满后,企业应向镇住建局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启动资质撤回程序。

第十六条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卢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监督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

(二)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标准;

(三)明示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

(四)索要或收受钱物、有价证券。

第十八条企业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镇住建局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卢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