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下简称“一级资质”)的许可与监管,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一级资质的申请、审批、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2 资质标准
2.1 企业资信能力
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企业净资产需达到一定规模,近三年上缴公路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均达到相应标准。
2.2 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现场管理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2.3 企业工程业绩
企业近10年应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 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3座;
4. 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1座。
2.4 技术装备
企业应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5台;200吨以上架桥机2台。3 资质申请与审批
3.1 申请材料
企业应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主要人员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竣工验收材料等)。3.2 审批流程
资质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许可并颁发资质证书。
4 监督管理
4.1 动态核查
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动态核查机制,对已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4.2 信用管理
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4.3 法律责任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依法撤销其资质,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转包、违法分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